2008届陆上专业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实施意见
2008 届陆上专业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将遵循“市场导向、学校推荐、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倡导的“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中小企业”的精神,积极鼓励和支持优秀毕业生参与志愿者服务西部地区建设的活动和“三支一扶”工作,努力开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招生就业中心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校园招聘活动,负责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上报办理《就业报到证》。
招生就业中心负责毕业生“三表”(就业推荐表、成绩表、体检表)的审定汇总。
招生就业中心负责申办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及《上海市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制订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开展计划、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来校开展推介活动、协助系部对毕业生进行政策宣讲、咨询答疑、职业规划、个性辅导。
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国际礼仪教育、组织纪律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生档案转递,毕业证书办理及颁发。
保卫处负责办理毕业生户籍迁移手续。
八、系部负责落实、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推荐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交招就中心。
协助招就中心、服务中心(医务室)组织毕业生体检(宝山校区另作安排)。
协助教务处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辅导及个性化服务。
协助招生就业中心及时向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
协助招生就业中心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具体情况。
协助处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协助处理结业生的就业事宜。
九、毕业生本人应于 07 年 11 月 20 日前 准备完毕就业推荐所需的各种资料。
十、《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生效,并列入学校就业方案上报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十一、如因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应由其本人与签约单位按约定条款协商处理,双方解除协议后将原签协议退回招生就业中心,撤消派遣方案。
十二、 2007 年 11 月 20 日起,招生就业中心陆续安排用人单位进校开展推介招聘活动。
十三、 2007 年 11 月 20 日后,毕业生方可申请免修不免考的校外毕业、就业实习(申请办法及申请程序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毕业生个人联系落实就业单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向学院招生就业中心领取并由招生就业中心鉴证生效列入就业派遣方案。
十五、毕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者,应于签订生效后及时将复印件报送招生就业中心或所在系部;以便列入就业派遣方案。
十六、 2008 年 7 月 1 日后确已就业但未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者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用工证明》报送招生就业中心,以灵活就业形式列入就业派遣方案。
十七、有违约记录而需改签《就业协议书》二次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之前需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以示诚信承诺,招生就业中心再以二次派遣方式列入就业派遣方案。
十八、因升学、出国等原因暂不确定就业的毕业生,须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 到所在系部填写《待就业登记表》并由系部上报招生就业中心备案,以便日后需要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供服务。
十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若回户籍所在地就业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迁回户籍、档案,并由招生就业中心出具派往当地人事局的报到证。若申请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者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外,所学专业应在规定的 104 个专业范围内(我校陆上专业中有: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三个专业)。另以灵活就业形式在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亦应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工证明》,招生就业中心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二十、 2008 届陆上专业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围绕“强调纪律性、服从性;树立大局观念、时间观念;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养成文明习惯、卫生习惯;学会做人、懂得感恩”的主题,动员广大毕业生积极行动起来,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努力使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特色、做出成绩。
招生就业中心
20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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