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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文件)精神,帮助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贷款

•  非本校学籍者;

•  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  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  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院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分的;

•  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

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与期限

•  1、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

2、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  学院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贷款办法;

•  需贷款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 10天内由本人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  办理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 2)本人学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证复印在同一张A 4 纸上);

(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贷款申请审核

•  各系部应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依据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 3、4款;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初审工作完成后,各系部将汇总材料交学生处复审 , 学生处将复审后的汇总情况 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院长审批;

•  主管院长在 5个工作日内批复后返回学生处;

•  学生处召集贷款学生,按贷款银行要求集中指导填写有关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贷款材料;

•  各系部负责收齐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贷款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有关信息统一输入指定数据库内(各系部要独立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库),向学生处报盘;同时,将收齐后的贷款材料集中交学生处;

•  学生处对系部汇总上交的各类 贷款 材料进行复审, 并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

•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

•  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合同;

•  经申请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自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应在二周内办理缴费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对象(须附有关证明)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家庭(街道或乡镇一级出具的证明);

2、区、县以上民政局颁发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证明;

3、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中任何一款者均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学校承担。

七、借款学生应协助贷款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

•  借款学生所提供本人资料真实、有效;

•  借款学生要承诺离开学院后向贷款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每年至少与贷款银行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的通讯方式;

•  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同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

八、借款学生违约的处理

•  借款学生不按期还款,则视为违约;

•  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经教育仍不履约的,给予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学生取消其贷款资格;

•  若借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公开报刊或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姓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

九、合同变更

•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取消学籍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十、借款学生管理

•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指导、复审、监督、联络、上报等工作;

•  学生处、各系部、辅导员应加强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  学生处应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贷款信用记录应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  各系部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 60天内,配合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  系部应配合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法和贷款信息等采集工作;

•  系部、学生处应配合银行做好借款学生逾期还款的催缴款工作。

十一、其他

1、享受贷款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活动,其活动应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列入下学年度贷款发放考虑范围;

2、本办法于2004年秋季开始实施,此前已办理过手续的贷款发放、贴息、 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本办法如有新的有关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制订补充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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