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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沪教委学 [2005]86号文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本着“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日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2、我院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院学生处许可,不得在院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3、院学生处负责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和审定;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督促用人部门提供勤工助学的必要的保障。

4、为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吸纳学生参加院内实验室、图书馆及院办产业等有关工作,选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鼓励大学生利用课余或休假日时间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5、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用工部门根据其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学生处根据学年勤工助学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

6、学院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7、院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从预算经费中支出;院内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8、院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根据各用工部门每月提供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勤及考评表,审核实际工作时数及工作表现,制作劳动报酬发放表,经院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上报院财务处,勤工助学学生接领款通知后,凭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领款。

9、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后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签字后递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符合学院内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推荐和安排,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10、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劳动协议的各项义务。学院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现有损我院、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经院学生处许可的活动,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11、学生因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破坏勤工助学劳动协议的,院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12、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处代表学院对各用工单位或部门行使检查与监督职能。

13、为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各用工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其岗位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与勤工助学学生签定劳动协议。

14、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禁止用工单位或部门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合适学生承担的工作。

15、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受聘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作时间等,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同意,到院学生处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处审批及备案。

16、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住宿学生必须在晚间22:00时前回宿舍。

17、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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